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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

来源:3773专升本考试网 2013-4-25
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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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教育质量不断提高,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塔里木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插班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凡按招生规定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我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到校报到者,须向学校招生办公室书面请假,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者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思想品德、健康状况等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当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学院上报学生处审核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户口迁回原籍,10个工作日内无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取消其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按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必须按校历规定时间准时返校,亲自到相关部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
(一)学生注册时需持本人学生证到各学院注册,负责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它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该证无效。
(二)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注册,须事先书面请假(病假凭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期限,请假时间从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医院证明办理续假手续。
(三)未办理续假手续且开学后两周内到校报到、注册者,所缺课程按旷课论处;未办理续假手续且超过两周不报到、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四)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
(五)《学生证》遗失者,经学院辅导员同意后,可先报到、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九条  各学院必须于报到、注册截止日期的次日,向学生处报告学生报到、注册情况。
第五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专业教学实行“学年学分制”的管理机制。学生一般应当在国家规定的学制内完成学业,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根据情况提前选修课程,达到毕业规定所修的学分者可以提前毕业,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延长年限不得超过两年。休学、保留学籍时间均计入在校学习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十五条  各专业的教学计划都规定了“必修课(学分)”和“选修课(学分)”。“必修课(学分)”缺修任何一门(或一项)都影响毕业;“选修课(学分)”分为‘限制选修课’和‘任选课’两类。‘限制选修课’是指专业和服务方向规定范围内要求学生选修的课程和课程组;‘任选课’是指学生根据自己的志趣、爱好结合每学期学校开设的课程,由学生自己选修的课程。
    第十六条  “学分”是用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课程学分主要根据该课程的地位和学时数来确定。理论课、专业课和实验课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教学实习、课程设计、生产(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以一周为1学分。新生军训按1.5学分计。学校根据教学安排组织的公益劳动、社会实践等活动按规定计相应的学分。
第十七条  依据学分制的规定,拟提前一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申请提前毕业的本科学生,须于毕业前一年的九月提出书面申请和修读计划,学院对其学习成绩和能力审核后,报学生处批准。被批准提前毕业的学生学籍列入毕业年级,届时达不到毕业要求,按结业生离校。
延长学习年限、转专业学生应按编入或转入的专业和年级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及相关费用。
专科(高职)学制按照批准学制执行,不得提前或延长,休学时间不计入在校学习年限。
第六章  考  勤
    第十八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缺席者,即为旷课。对旷课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实习、军训旷课按每天6学时计。
第十九条  学生请假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学生因病、因事请假不超过三天的由班主任审批,超过三天并不大于一周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交由辅导员审批;一周以上的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学生因事请假,一学期原则上不能超过两周。在校外见习、社会调查、作论文时由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审批。
学生请假申请书、医院证明及学院审批意见等材料由学院学生办公室负责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学生一学期因病或事假请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予休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向学院批假人销假。如请假期满仍不能回校学习,应办理续假手续,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学院应回复学生本人。未办续假手续或续假未准者以旷课论处。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依据《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对缺勤时间达到处分规定的学生要及时处理,并写成单行材料,报学生处。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请假期间离校,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销假,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且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批准而未返校报到销假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七章  课程考核与记载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及格方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及学分载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课程考核均以百分制计分,60分为及格,及格及以上者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课程考核的方式可采用笔试/口试、闭卷/开卷、论文等考试形式。课程考试形式,由授课教师根据该课程的性质、特点及教学要求确定,经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执行。
学生课程的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含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小测验、作业、论文、考勤等)和期末考核成绩综合评定。其平时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比例为30%-40%,期末考试成绩占60%-70%。未完成课程规定的实验、实习及作业要求者,不得进行该门课程的成绩综合评定。任课教师应当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课程的成绩评定办法。
第二十五条  对于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在校所修必修课程平均成绩在85分以上者,由本人申请自修本学期教学计划中某些课程,经指导教师及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的教学主管领导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自修课程经考试,成绩75分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下列课程不得申请自修: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军事训练、教学(生产)实习、毕业实习、课程设计(论文)、毕业设计(论文)等。
第二十六条  因病、因事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因病请假须有校医院证明),应事先向学生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和任课教师提出缓考的书面申请,并经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学生在课程开考后,交送的病假证明无效。缓考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缓考期间课程的成绩记录为“缓考”。学生在校期间未完成该门课程的考试,该“缓考”课程成绩在毕业审查前将自动转换为“0”分,办理缓考学生的成绩要与重修考试的成绩加以区分。
第二十七条  重修(考)学生每学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任意选修课程除外),在下一学期开学后由学校教务部门安排重考,重考不及格应予重修。同一门课程可允许重修两次,及格的按60分记载,不及格的按重修的实际成绩记载。
第二十八条  在全程考勤情况下,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九条  缓考申请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论。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成绩以“0”分记。在旷考学生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学院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审核,并履行相应手续后,方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三十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或作弊。在课程考试时确定为违纪或作弊的学生,该课程总成绩以“无效”记,并按《塔里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的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的除外)确有悔改表现,在受到处分至少6个月后,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获得重修机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虽及格,但未达到本人要求,也可以重修(考),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较高分数记载。
第三十二条  对任意选修课,学生考查成绩不及格可重修原来选修的这门课程,也可另选一门课程修读,重修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在学生个人成绩档案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三十三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得免修,不及格者应补考。招生时照顾录取的残疾学生或在校期间因受伤、得病而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须有校医院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院长审核同意,体育教研室主任批准,任课教师视其具体情况安排参加身体允许的体育锻炼或运动项目。体育课的成绩由任课教师以体育课的考勤、课内教学表现和参加锻炼活动的情况给予综合评定。
校体育代表队正式成员或代表学校参加大型文艺汇演的学生,其成绩按《塔里木大学艺术团、体育代表队成绩加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专科直升本科学生已修课程的成绩及学分认定参照《塔里木大学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交流到其他学校学习,在其他学校选修的课程成绩和学分经学生处和教务处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八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取得学籍后,有权向学校提出转专业和转学的申请,学校在受到学生申请后,依据自治区教育厅印发《新疆普通高等教育转学暂行规定》和《塔里木大学关于转专业、转学的暂行规定》处理。
第九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六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二)在一学期内请病假缺课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 (因病经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在校期间累计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校医院证明),经主管教学的院领导同意后报学生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间不得擅自来校上课,所取得成绩亦无效。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学期内(期末考试前)休学, 即以休学一个学期论。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学生须持本人申请,因病休学者应由校医院签署意见,经学院批准,报学生工作处审批并办理休学手续;
(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
(三)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休养,养病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五)学生因病休学期间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条  保留学籍:学生因某种原因需中断学习,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教务处批准后最长可保留学籍二年。保留学籍学生不享受休学和在校生待遇。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两项合并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应征入伍的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出现役后一年内(复学时间按新学年开学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不对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四十三条  复学: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在学期开学报到、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和相应证明原件向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复学,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书,并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得申请复学。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到学生处办理复学手续。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伪造医院诊断证明者取消学籍。
(二)批准复学的学生一般随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没有连续招生,由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批准到相近专业学习。
第四十四条  对在休学及保留学籍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受到当地公安处罚、行政拘留者,取消复学资格,学校按退学处理。
第十章  试读、本科转专科、退学
第四十五条  对汉族学生一学年所开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该学年规定学分的50%或其课程门数超过该学年课程总门数1/2者,民考民的学生未取得学分累计达该学年规定学分的60%者,给予跟班试读处理,跟班试读考察期为一年。
第四十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跟班试读一次。每学年开学初由班主任负责统计各班学生考试状况,汇总交学院教学秘书,学院教学秘书对达到跟班试读条件的学生,提出试读意见和名单,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院院务会研究并在学院公布。各学院将试读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四十七条  试读期间,不及格课程必须全部补考合格,且所学课程不及格门数不超过两门、各方面表现良好者,经班主任审查合格后,交学院教学秘书报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核,经学院院务会研究通过后,可解除试读,并报学生处和教务处备案。 
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记入试读课程门数。
第四十八条  因故不能坚持本科学习者,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同意、学生处批准,可转为专科生。本科生转为专科,一般安排在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一年级专科班学习;毕业班的本科学生不得转入专科毕业班学习。
第四十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所有课程均未取得学分者;
(二)汉语言学生各学期所开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2学分、民语言学生各学期所开课程未取得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
(三)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或癫痫病、麻风病等疾病的学生,或因其它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四)因病休学满两年仍不能复学的学生,应立即退学。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一个月内未申请复学者;
(五)须休学而拒不休学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报到、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试读期满未达解除要求者;
(九)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十)由学校依据其他规定认为给予退学处理者。
第五十条  对按以上规定退学的学生不受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所在学院填写《塔里木大学学生退学审批表》,学院主管教学的领导签署意见,送教务处、学生处审核。因病退学,须有医院证明;本人要求退学,须本人及家长的申请报告; 其他原因退学,应附情况说明等有关材料。
第五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60天,视同送达学生本人。
第五十三条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第五十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五十五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退学学生应当在接到退学决定书或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籍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退学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校内各种关系。
第十一章  毕  业
第五十六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并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自治区计算机等级考试、全国英语水平考试或国家汉语水平考试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超过规定的学习年限则自动丧失毕业资格。本科生按照《塔里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虽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按结业处理;结业后按学校要求申请重修(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八条  未获得毕业证书的毕业生返校重修(考),须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所在学院审核并经学生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参加相应科目的考试。
第五十九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结业三个月之后一年内按学校要求申请重修,经考核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一)学生在校期间所修的必修课程中有三门课程虽经重修仍不及格者。
(二)已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
    (三)因课程(未经重修)或毕业论文(设计)不及格者,先发给《结业证书》离校。结业后一年内,经重修、重新答辩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学院领导审核,报校领导审批发给《毕业证书》。一年内重修不及格、答辩不通过、过期不重修、不答辩者或一年内不来申领的,不再给予机会。
第六十条  结业学生,可在学校指定的期限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可于补考后半年之后向学校教务处再申请给一次补考机会,经同意在指定的时间参加补考,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参加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学生以后不再给予补考机会和换发毕业证书。毕业后,因工作原因无法参加规定的第一次补考者,应提前两周向学生处和教务处申请并提交单位证明,经同意后,由学校另行安排补考。在指定的时间不参加补考或申请推迟补考未批准的,视其自动放弃。
第六十一条  各学院对本院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初审,校教务处、学生处汇总各学院毕业生相关材料,对符合《塔里木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的条件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六十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学习期间,重修课程学分汉语言学生超过20个学分(含20学分)、民语言学生超过23个学分者(含23学分)(一般以20学时为1学分);
(二)汉语言本科学生的英语成绩和民语言本科学生的汉语水平成绩未达到学校指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标准者;
(三)未获得毕业证书者;
    (四)在校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包括两次)以上违纪处分的;
(五)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文章(论文)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者;平时作业、论文、实验报告等剽窃抄袭或伪造数据行为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者;
(六)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
(七)其他情形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六十三条  学满一学年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六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六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负责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予以补办,学校只能出具相关证明。
第六十八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的同时经学校同意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七十条  本《规定》经学校授权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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